关于限期拆除首阳镇城市规划区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 华体会hth首页为进一步构建宜居宜业宜商的营商环境,创建全国知名的“千年药乡·魅力首阳”,经首阳镇党委政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和综合研判分析,决定拆除城市规划区的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3.水厂路、福星路、禄灵路、四海路、药新路及新农村等区域的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期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拆除。”
1.自本通过发布之日起一个星期内全部拆除,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31日。
2.自本通过发布之日起,在限定时间内未拆除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进行拆除。
3.自发布之日起,未认领且未拆除的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由首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拆除。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城市人民爱,建好城市为人民。希望首阳镇综合农贸市场及相关区域范围内的商家及群众,积极努力配合首阳镇人民政府创建宜居宜业宜商的营商环境,为全镇广大群众创建干净、整洁、有序、舒适的“千年药乡·魅力首阳”出功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