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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02 作者: 华体会hth首页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逐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持续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城市建设环境,助力定西市2020年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全力推动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定西市安定区违反法律建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办发﹝2018﹞号),我局决定对定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搭建的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一、本通告所称的关于依法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的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的范围:

  1.城市建成区。东至陇海铁路,南至南环路恒正大桥,西至西川正立公司办公楼,七零一部队以北,北至政府北路(薯都大道),以及位于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出入口,影响城市景观,破坏城市风貌以及棚户区、城中村内集中成线成片的临时建筑,侵占消防、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影响公共安全的临时建筑。

  2.城市规划区。西川、南川、西川园区、中川村、友谊村、永定村、石坪村、福台村、东河村、柏林村(不包括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循环产业园)、西二十铺村、北二十铺村等区域的临时建筑。

  3.公路沿线。定临路、巉郭公路、312线定西段(不包括定西市安定区经济循环产业园)、S227线线(定陇公路)等公路沿线的临时建筑。

  二、本通告所称的关于依法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彩钢房及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的具体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拆除。”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对已建成或仍在建设的,限当事人在一月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一倍以下的罚款,并申请安定区人民政府依法。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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